夜行人提示您:看后求收藏(第八十一章、任重道远,一网打尽,夜行人,笔趣阁),接着再看更方便。
请关闭浏览器的阅读/畅读/小说模式并且关闭广告屏蔽过滤功能,避免出现内容无法显示或者段落错乱。
“李局您好。”
“俊坡同志,法制处小陶把案子跟我说了,我向张书记作了汇报,张书记非常重视,联系了市检察院的蒋检察长,我已经接到他,现在正前往你们分局的路上,你现在在哪里?”
“李局,我就在分局,和杨局、杜政委、法制科的同志正讨论这个事呢,怎么能让您单独跑一趟,您打个电话,我们过去不就行了。”
“俊坡同志,就不用客气了,张书记指示,要尽快把问题解决掉,你们等着,我估计半小时左右就能到。”
张书记名叫张付军,是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干部,不单主管公安一家的工作,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全归他管,办公地点不在市局,在市委市政府。
听完李局的汇报,张书记一下就想起检察院的法律专家蒋向军,华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三十五岁,市检察院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他还受聘于江安大学法治副校长。
来的全是市局领导,杨局安排马局在分局大门口迎接,安排江科长布置会议室。
蒋检察长十分干练,在马局的陪同下,和李局一起走进会议室,简短自我介绍便直奔主题,“来的路上,李局长把案情简单作了介绍,张书记也打电话作出指示,要把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解决,杨局长、杜政委,各位同志,有什么问题都可以提出来,我们可以相互探讨、相互学习。”
杨局很谦恭地说:“蒋检察长,您这么说我们可担待不起,您是法律专家,屈尊来分局,是给我们提供帮助、解决困难的,我代表分局,向您表示欢迎和感谢。”
杨局略一停顿,接着说:“这位是我们
分局法制科的江海涛同志,海涛同志,你把案情给蒋检察长详细说明一下。”
“是,杨局。”江科长把他和小赵争论的问题——案件如何定性仔细介绍了一番。
“江科长和赵警官说的都没错。”蒋检察长笑道:“关于网络犯罪,近年来在立法层面非常重视,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犯罪的行为越来越严重,国家也启动了相应的立法程序,上个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在这部法律草案及草案说明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其中就有针对网络犯罪的条款,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几款规定的增加,为我们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可以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性,当然,法不溯及既往,修正案七实施前的行为,只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来处罚量刑,本案当初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并无不合理之处,你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上,但我认为,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不一定不能构成盗窃罪,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可以是盗窃行为的手段,在没有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但在构成盗窃罪的情况下,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与盗窃罪是目的与手段的牵连关系,应以目的行为定性,或者按照择一重罪的方式定性。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与盗窃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的嫌疑人张某,在实施网络账号的盗窃后,又将账号转卖给了孙某,如果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张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且对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公民个人财产均有侵犯,因此,将网络盗窃纳入计算机犯罪的定性有舍本逐末之嫌。”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