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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国的三权必须直面色情制品的问题了。
第一步就是“色情物品”下个标准的、法律上的定义。
有了基础定义后,再鉴定毛书毛片就方便了,这完全可以成为一门标准化作业的流程,任何人经过适度培训后都能上岗,就像爱德华前世的“鉴黄师”那样,而再也不用烦劳官们。
老东西们都挺体面的,让他们每个礼拜都和同僚一块儿,传出去实在是有辱斯文,当然他们没准躲在自己家的地下室偷偷看,但那是另外一回事情。
没准地下室里还藏着,十二年的,迷人的,美味的,没有开过封的,年轻的……红酒不是……
看起来简单,但在这个问题上,官们可从来没有达成过一致,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并且这个想法获得了学派或者某种政治势力的背书。
大家各执己见,只能获得最小的共同认知。
官们最早选择“露骨描述性的内容”作为“色情物品”的定义。
但后来发现依然太过宽泛,老实说那些片子露骨是没啥,但露别的地方倒是家常便饭。
从“杰克百里斯判例”开始,确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才是“淫秽物品”,但是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也始终缺乏统一标准,但可以肯定一般的露那就不算了。
不属于“硬核”但还挺黄的玩意叫做“猥亵物品”(dcy)-对性有露骨的描述,但并非“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属于“猥亵物品”。
“猥亵”和“硬核”的区别在于,前者受宪法和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后者不行。
(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以及集会的权利、抗议的权利和请愿的权利)
只要米勒寄出去的那五本书不是“硬核色情制品”,那么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干涉其邮寄的行为,也无法对其邮寄的东西进行内容审核,那他就是无罪的咯。
米勒的律师就是打的这个主意。
于是官司就这么一路打上去。
控方的政府律师要想尽一切办法证明这五本书是“不折不扣的祸国殃民的会教坏年轻人的硬核色情制品”,而米勒方面则完全相反。
从司法技术上来讲,这又涉及到之前几个著名的判例。
首先是,清楚表达淫秽物品标准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希科林诉里根纳”一案,该案判决认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设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响而堕落或道德败坏”的物品即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而且会受到惩罚。
这也就是著名的“希克林测试”。
这个测试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色情物品的权力。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简单的判例开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原因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希克林测试”的时候往往是基于该材料的中的某一部分进行单一的考量。
比如一本20w字的书,截取其中2000字来,如果法官认为这2000字是淫秽的。
那么这本书就会被判定为色情制品,从而必须被置于政府管辖之下-禁掉!
实际上从一开始对于“希克林测试”的质疑声就没有停止过,但都没成什么气候。
而闹得最大的质疑该测试标准的案例是在1933年针对是否可以在美国境内出版爱尔兰作家詹姆斯·乔伊斯作品《尤利西斯》的听证会上。
在1921年纽约抑制背德协会(听起来就非常的让人恐惧的组织)的主管约翰·萨默尔及其同事扣押了某期文学杂志《小评论》,理由是上面刊登了《尤利西斯》的章节。
因此杂志编辑玛格丽特·安德森和约翰·希普被送上法庭,而作家约翰·库伯·波厄斯和剧作家菲利普·莫勒则出庭作为专家证人。
尽管波厄斯和莫勒都证明《尤利西斯》的情节晦涩难懂,以至于读者不会注意到该书内的一些“x描写”。
但是法官做出了有利于控方的裁决,不仅禁止了该期《小评论》的发行,也进一步禁止了《尤利西斯》在美国境内的出版。
早在该裁决之前的1922年,美国邮政署就焚烧了500册通过境外邮购而进口美国的《尤利西斯》,以此来阻止该书的进口。
(对此爱德华撇撇嘴,“焚书了,要是再枪毙掉几个占星学家和看水晶球的吉普赛巫婆,那味道就更加纯正了……”)
时隔11年之后,兰登书屋试图打破这个判例而在美国境内出版《尤利西斯》。
1933年,“美国诉尤利西斯案、进入庭审阶段。
兰登书屋聘请的律师采用的辩护策略是要求对全书进行统一、全面的判定,或许全书的部分章节“不雅”,但是全书却是一本严肃而经典的文学作品。
兰登书屋还引用了丽贝卡·韦斯特、阿诺德·贝内特和艾略特等专业作家或者艺术家的书评,试图证明作者乔伊斯是一个天才,并且认为《尤利西斯》是划时代的作品,正是大众所需要的优秀读物。
但是检方却一直认定《尤利西斯》是对美国社会的“威胁”!
背德协会的律师们在陈述中慷慨激昂道“因为(本书)经常使用污言秽语,这在一个道德良好的社会内是不可接受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没有运用希克林测试来裁定本书为“淫秽”,相反他得出了一个新的判决先例,那就是应当将《尤利西斯》视为一个整体而不是根据它的部分内容来分析。
也就是说在这个判例中,法官明确认为,只要一本书里有“哪怕一点儿”,可以“与人为善”正面描写,那么整本书籍就可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政府机构不得对其的印刷邮寄销售行为作出干涉。
因此裁定,《尤利西斯》终于获准在美国本土出版发行。仅在1934年,初版一万册图书就瞬间售空。
可见这个判罚是多么让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多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然后是发生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案。
罗斯是一位出版商,
因邮寄淫秽物品广告和书籍被宣告有罪。(罗斯是米勒的前辈,米勒之所以这么做也是吃准了此判例的有效性)
罗斯的辩护律师没有否认其通过邮寄的形式进行分发(实际上米勒的律师也是持有相同观点),但是他坚称这些材料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罗斯案据此向上诉法院上诉,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塞缪尔·罗斯依旧是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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