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章 该进去的,还是进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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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七月三日,晴。
忌订亲,纳吉,上坟,宜开庭,入狱。
魔都,赵怡现在已经开始紧张了,因为两天之后的上午就是开庭时间。
可是对方却没有任何的表态,好像她发在网上的那个道歉信是假的一样。
和同事已经没办法再说话了,因为昨天她因为这个埋怨了同事,认为同事在瞎出主意。
同事自然不乐意了,我好心帮你,现在没结果那我也没办法,你现在还怪我?
架吵完了,其他同事们也再没有人和她说话。
刑事自诉案件,如果不是直接进行羁押的话,那就像是缓刑一样,经常会让当事人产生错觉。
认为已经没事了。
但现实是,判决下来,你该怎么办还是得怎么办。
像是赵怡这样的还有几个,就是那几个在网上道歉的大学生。
都以为在这样的舆论下,阿毅怎么也得顾忌一点,他不在乎,他的公司总要做生意吧。
结果人家还真的就不在意,这么长时间都没有联系过他们。
于是,大家都慌了,这個时候又想着联系周毅,但是却无法联系到对方。
周毅当然不是故意不接电话的,他现在在法院,今天是查理老哥开庭的日子。
他最近倒也不忙,但是方大状最近真的忙。
因为对方居然通过法院调查令,将光明峰小区门口的饭馆到韩娟家路上的监控都调了出来。
这真的是一个大工程,不单单是法院觉得麻烦,就连派出所的民警都有点无语了。
您就算是打官司,也没必要准备的这么详细吧。
这么多的监控视频,这刻成光盘得多少啊
不过方大状的名头还是能压住的,所以调了也就调了,只是没人想明白他要这些干嘛。
包括周毅自己…
然后,还是和魔都那次一样,卡着举证期限的最后时间将证据提交。
对于吴大妈这样的法院旁听群众来说,涉及到老外的刑事自诉,这可是真的吸引人!
于是今天的旁听人员爆表,大家都很好奇,对于这么一个案件不大,但是影响力很大的案子,光明区法院会怎么判。
光明区法院这边同样有压力,可以说这个案子到了现在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了。
涉及到方方面面的东西,所以判决必须得站得住脚才行。法官敲响了法槌,庭审开始。
乐律师站在被告辩护人那里,脸上带着些许的自信。
他昨天已经知道,对面那个律师叫方许镜。
好像之前在魔都听说过这个名字,但乐因不在意。
其实法律界除了法本非法本这些鄙视链之外,和其他的学术差不多,都有着是否留过学的鄙视链。
很多大学你要评上某个职称,必须要有海外留学经历,法律自然也是如此。
方大状没有海外经历,这也是他被很多法律界人士瞧不起的原因。
哪怕你再怎么样就是看不起你。
宣读自诉状,方大状站起来一板一眼地开始念,这大家都很熟悉。
随后便是举证质证环节了。
方大状这边提交的证据太多了,但是关键证据只有三份。
起码在乐因看来,关键证据真的只有这三份,其他的他都没怎么去看。
因为真的太多了,当他交换证据时看到那一堆的证据,整个人都是懵逼的。
不就是一个刑事自诉案件吗,你弄这么多证据,谁能看得过来。
尤其是其中一份叫“监控记录”的,估摸着全部看完不知道得用多少天,就算是快进也一样。
他甚至恶趣味地想着,法官会不会也看的烦了,然后直接判对方输呢…
就这么想着,(本章未完!)
第四百六十章该进去的,还是进去吧
方大状已经开始举证了。
第一份很简单,周毅这个运动相机的发票,证明相机的价格。
乐因直接开口道“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度都没有异议。”
第二份就是关键所在,饭馆里的监控记录。
“这份监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在我方当事人离开之后,被告拿走了相机。”
乐因开口道“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力度有异议,该监控视频只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拿着相机出了门,但却无法证明我方当事人将其带走!”
乐因说出了自己最主要的辩护意见!
他自然是要做无罪辩护的。
这个说法就是,这相机查理只是出于好奇而带着出了门,然后出门后认为这是假的,所以将相机扔了。
这样一来,就不是侵占罪了,因为他没有侵占的情况发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当然,平白无故把人家的东西给扔了,这肯定是侵权,因为捡到之后就有管理的义务。
所以东西肯定是要赔偿的。
只不过那样子刑事案件就可以转化为民事纠纷,自然就没有犯罪的情况了。
这就是乐因的辩护落脚点。
以前那个捡到钻石然后丢失的案子很多人都知道,就是参考那个过程。
对此方大状并没有说什么,只是继续拿证据。
倒是周毅坐在旁边好像感觉有点明白了。
因为监控显示,距离不是很远,这俩是走路回家的,所以不存在说将相机丢在了车上。
那么问题来了,你说你把相机丢了,那总得在监控里可以显示出来吧。
这就是一个思维误差,可能在漂亮国待久了都不知道,我们这里在城区的主要路上,基本上监控是可以做到全部覆盖的
只有那些很偏僻的角落才会形成死角…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真的你做了什么事,要找你,监控挨个看着就能找下去
想到这里,周毅莫名觉得,方大状有点蔫坏,其实里面的关键信息只有他俩回家的那十分钟多点的时间。
结果方大状给整了一堆让人看着都烦的,更不用说还卡着时间提交
第三份证据则是通话记录,对方在电话里否认拿了相机,这看起来好像不能拿来当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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