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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自民不能让小雪受到任何伤害,他不能无动于衷地让小雪成为黑户,不能让小雪失去她童年的快乐,更不能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影响到她的未来。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他认为自己也必须承担起一个父亲的责任,他不能让她成为家庭和社会的弃儿。
为了小雪的户口,汪自民左一趟右一趟地跑派出所,他自己也记不清跑了多少趟了,不管有没有希望,他都不肯放弃,也不能放弃。只要有时间,他就会往派出所跑,派出所的几个民警和他都成了熟人了,看见汪自民过来就会笑着和他打招呼。
户籍民警刘警官看着这个善良的男人也是爱莫能助,他耐心地告诉汪自民说:“要办理落户手续,你要么能证明是亲子关系,要么需要符合收养条件,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你现在和我说汪小雪的生母找不到,找不到只是下落不明,并不能说明汪小雪是孤儿。如果是孤儿,可以送到社会福利院去,社会福利院可以依法为其办理户口。但汪小雪这种情况,很显然不是孤儿。所以,没有她生母同意,是不能办理收养手续的。你可以想办法找到小雪的生母,或者通过亲子鉴定确定她与自己的母亲以及父亲的亲子关系,再由小雪的生母在其户籍所在地给她落户。”
刘警官又向汪自民解释说:“你要想给她在这里落户,也不是不可以,办法只有两种,一个是如果对方愿意,也就是小雪的生母愿意,可以双方协商由你继续抚养小雪,这是目前我能为你想到的,可以解决小雪户口问题的最好的办法。还有一种就是你与孩子做一份亲子鉴定,证明你是孩子的父亲,也是可以申请落户的。”
刘警官说的很清楚,但汪自民知道这两个办法现在根本做不到也行不通,因为汪自民寻找黎玉萍多年,却一直没有任何结果。哪怕有一丝线索,他也会继续找下去,但黎玉萍仿佛从人间蒸发了一样,谁也不知道她的下落。如果因此耽误了小雪上学和将来的工作和生活,汪自民在感情上是无法承受的。至于自己和小雪做亲子鉴定的事,汪自民自然不会再提起,也不愿再和任何人提起。
刘警官看着绝望的汪自民,想了想又建议说:“要么,你也可以去一趟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去咨询咨询,看看律师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能解决这个问题。他们的脑子灵光一些,或许能帮你找到什么办法,可以从其他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汪自民听了刘警官的话,心里又产生了一丝希望,律师对各种法律规定都更加熟悉一些,或许他们真的可以为他想出什么好的办法来,他便又坐车去了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离派出所有十几站路,接待汪自民的张律师看着这个满头大汗的男人,很耐心地听完了他讲的这段谜一般的故事,他被汪自民的执着和善良感动了,无比同情地看着汪自民,觉得不应该再让这个男人感到失望。
张律师沉思了半天说:“最好的办法,自然是通过亲子鉴定来处理这件事,因为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可以为你的孩子来处理这个户口问题。但听你的意思,这个孩子是你与别人同居期间出生的,可能与你没有亲子关系,这样的话,就比较难了。因为没有亲子关系,就需要有其他合法的关系,才可以为孩子落户口。一个是继子关系,一个是养子关系,这两个关系可以等同于亲子关系。”
张律师又沉思了半天后说:“你看这样好不好?我来帮你写个诉状,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诉讼请求可以有二点:一是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二是由你汪自民抚养同居期间出生的子女汪小雪。尽管你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因为她的失踪已经不存在了,但是,这种关系毕竟是存在过的,既然存在过,就不能否认。只要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你就有希望了。”
张律师看汪自民似乎一头雾水的样子,又细心地解释说:“你与黎玉萍虽然没有结婚,但公开同居是在你们当地人所皆知的事实。基于这个事实,你提出与她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就要对这个事实进行确认,然后便可以依法解除你们的同居关系。虽然你们的同居关系早已不复存在了,但这段同居关系曾经是存在过的,可能还会有一些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你要求解除与黎玉萍的同居关系的目的,就是为了第二个诉讼请求,也就是要将同居期间所生之女汪小雪归你抚养。归你抚养的目的就是要从法律上,使汪小雪被认可是你的子女。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我认为是可以起到与亲子关系鉴定一样的效果的,你可以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据此判决去请求有关部门,帮你解决落实汪小雪的户口问题。说的通俗一点,这叫做曲线救国。明白了吗?”
汪自民在派出所和其他部门之间奔波了几年的时间,只能得到他们的同情,谁也没有办法给他解决这个问题,也提不出任何能帮他实际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他也知道这个事情是不容易解决的,只是觉得不能在家里默默地等着,再等也等不来小雪的户口。他已经麻木了,听到无法解决的答复也不觉得太奇怪了。
张律师的一番话,让汪自民终于又看到了新的希望,他感激地看着张律师说:“我听明白了,谢谢你的指点。只要能解决汪小雪的户口问题,你叫我做什么都行。谢谢张律师,谢谢你,我现在就去交费,麻烦你帮我写一份诉状。”
张律师又耐心地告诉汪自民:“我说的这个意见,只是我个人的一种看法,你把诉状递交到法院后,法院最后如何来裁决,如何来处理?又是另当别论了。他们可能赞同我的意见,也可能不赞同我的意见。因为这样的案件,我还没有看到过先例,没有类似的案例,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那就要看法官是如何思考这个问题了,如何裁判这个问题了,这就叫自由裁量权,这种权力是属于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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