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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朱维笑道:“行,我等下发短信给你,万一找到人了,你要弄完了他,事后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我,先声明我并不支持你把他弄死。你越早告诉我,我越早知道事发的经过,这样在出事之后,我就能保证为你提供最好的刑事辩护。”

≈nb程晓羽这才发现这原来是个无良律师,调侃着说道:“哦!我还以为你建议我先去准备一个精神病鉴定书呢!”

≈nb那边传来朱维的大笑:“这是个不错的方法,但是这个案件短期内不会有结果。你如今面对的麻烦可不是精神病鉴定书能解决的!程少爷,要知道你现在面对网络喷子的暴力语言可不少哦!你可以考虑一下聘请我为你的私人顾问,我会帮你解决一大部分这些底层愚民的呱噪,费用好说。”

≈nb程晓羽无语,看来朱维是不会放过任何赚钱的机会的,想到也不能放任网上流言四起,于是说道:“好吧!需要签合约吗?”

≈nb“那是当然的,晓羽少爷,很荣幸为您服务。合约我早打印好了,那我现在登门拜访,您签个字就行。”

≈nb程晓羽回了句“好”,突然之间对着朱维律师充满了好奇,于是上网搜索了一下朱维这个名字,结果弹出来的是“尚海滩刑辩第一人”,朱维的格言是“竭力赢取诉讼,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的天职,是律师眼中的正义!”

≈nb并且网络上的简历有些吓人,他曾经是复旦大学文学院法律系副系主任,后面辞职自己开了律师事务所。

≈nb1护,以宣告无罪告终;

≈nb2001年为涉嫌职务侵占的尚海永昌水泥制品厂副厂长吴某辩护,以宣告无罪告终;

≈nb2003年为涉嫌巨额诈骗被判无期徒刑的辽省生意人李某担任二审辩护人,以开释告终;

≈nb2005年浙省鸿雁电子公司职员费某被指控犯信用证诈骗罪,朱维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但未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院采纳,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朱维律师不屈不挠代其书写题名为“城门失火,岂应殃及池鱼”极为精彩的申诉状,经过努力,浙省高院经再审于2006年1月宣告费晨免予刑事处分;

≈nb2006年,闽省李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且涉案金额巨大,罪可处死,事发后逃往国外。有关部门通过其家属敦促其回国投案,并承诺不抓不关。李某回国后主动投案却于2008年5月逮捕并被起诉。朱维律师作了要求对其缓刑释放的辩护。但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朱维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实刑判决,违背了司法机关作出的承诺,本质上是一种政府失信于民的行为,与当前举国上下大力重建社会信用的努力背道而驰,司法机关应兑现诺言,对其改判缓刑。最终尚海高院判决李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三缓五”,行贿罪免予刑事处分。

≈nb程晓羽看了这战果辉煌的简历,顿觉不妙,这样的状师,请来算不算是自黑?

≈nb(最近的更新其实很挺快的,只是时间上不太固定而已,希望大家有保底月票的,投几票支持一下)(未完待续。)</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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